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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领域

秦海岩: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金融支持

发布时间:2021-10-06作者:科谷摘编

       “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习近平总书记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为中国更深入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指明了方向。作为落实“30·60”目标的主力军,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既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客观要求,也是通过扩大应用规模,依靠“干中学”来持续降低成本的必要条件。这,离不开金融的支撑。

       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融资需求规模巨大且处于高速攀升中。202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规模突破5400亿元,占到全球的近三成。而据相关机构测算,为落实碳中和目标,未来30年我国所需的绿色低碳投资规模将超过百万亿元。然而,传统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收益和风险认识不足,双方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融资成本居高不下,民营企业更是面临融资难的困境。

       化解可再生能源的融资难题,一是要靠政府引导和激励,二是要靠市场化的金融创新。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政府的引导和激励是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具体手段和措施包括:激励政策,如固定电价、全额保障性收购等;财政资金直接支持,如科研、示范项目的资金支持;财税政策,如税收减免等;政府或国际组织设立各种基金,如丝路基金、气候基金、全球环境基金等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开发性金融和区域性金融创新,如扩大亚开行、亚投行等机构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此外,还有多种方式能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2021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文件,将风电等能源类基础设施纳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范围内。此举有助于吸引社会资本为风电行业投入权益资金,盘活存量资产,将有效增强风电企业的再融资能力。

       市场化金融创新则是驱动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内生力量,通过组合配置各类市场化融资工具,能够创造性地解决银行资金“重公司主体、轻项目主体”的高门槛限制问题。在民营企业等低授信机构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过程中,产业基金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形式为民营企业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难题,EPC机构能够借助工程保理、融资租赁形式为民营企业解决工程建设资金来源问题,碳排放权抵押可以为民营企业发挥增信作用,基于“质保补偿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风资源补偿保险”的发电量保险综合保障,能够帮助民营企业具备无追索权项目贷的基础条件,绿色信贷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低担保、低利率的项目贷,上市、配股、定增、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渠道能够为民营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在上述过程中,亟待消除金融机构与可再生能源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知识不对称、信心不对称问题,构建一个成熟的产业生态系统,其中的关键措施是从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方面建立统一的项目评价标准,促使项目的风险和收益透明、公开。在这些方面,国际上已有众多成功案例,国内金融机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也在积极探索开展相关支撑服务。
       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是我国兑现“碳达峰、碳中和”承诺的关键路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意义,通过加大金融支持与创新力度,为进一步推动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依托能源系统的绿色化,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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