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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5作者:科谷摘编
文件提出:到示范期末,实现推广1万辆以上燃料电池汽车目标,年供氢能力超过10万吨,建成加氢站超200座,车用氢气终端售价降到30元/公斤以下。
文件对广东省燃料电池产业布局进行优化:广州、深圳、佛山为燃料电池技术创新和产业高地;东莞、中山、云浮为关键材料、技术及装备研发制造基地;东莞、珠海、阳江为氢源供应基地。其中关键材料是指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八大关键零部件。
文件表示为加大研发支持力度。对为广东获得国家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广东将统一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省财政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的,每站补贴25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200万元;属于撬装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150万元。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
文件强调:获得财政补贴的加氢站在首笔补贴到位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
在制氢方面,推动加氢站内电解水制氢。允许在加氢站内电解水制氢,落实燃料电池汽车专用制氢站用电价格执行蓄冷电价政策,积极发展谷电电解水制氢。允许发电厂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或就近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和富余蒸汽热解制氢项目。
文件鼓励自用加氢站建设: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路线利用自有土地、工业用地、集体建设土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土地,在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建设自用加氢站(限于对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对外经营服务。
原文如下:
广东省加快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为推动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强化广东在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打造全国领先、世界一流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区和技术创新高地,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到示范期末,实现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八大关键零部件技术水平进入全国前五,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并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实现推广1万辆以上燃料电池汽车目标,年供氢能力超过10万吨,建成加氢站超200座,车用氢气终端售价降到30元/公斤以下,示范城市群产业链更加完善,产业技术水平领先优势进一步巩固,推广应用规模大幅提高,全产业链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到2025年末,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高地。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1.提升产业链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水平。以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云浮为重点建设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创新走廊,重点支持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八大关键零部件企业以及制氢、加氢、储运设备企业在省内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建设高水平自主化生产线,加快相关技术成果在省内形成产业化能力。对突破核心技术的重大产业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落实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优化产业布局。坚持区域协同发展理念,在技术创新、产业链建设、氢能供给、车辆推广、政策制定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以广州、深圳、佛山燃料电池技术创新和产业高地为引擎,联动东莞、中山、云浮等关键材料、技术及装备研发制造基地,依托东莞、珠海、阳江等氢源供应基地,加快产业项目布局,推动形成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3.培育产业发展新业态。推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与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深度融合,支持打造氢能化、智能化物流运输与燃料电池汽车综合服务平台。支持燃料电池核心企业打造产业“数据中台”,鼓励企业开放平台资源,共享实验验证环境、仿真模拟等技术平台,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等多种形式设立研发项目,对标国际领先水平,以产业化为导向确定研发目标,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开展燃料电池八大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和提升产业化能力。(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5.支持前沿技术研发。“十四五”期间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等重点专项继续安排支持氢能及燃料电池前沿技术研发,增强技术储备。支持重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若干国家及省级燃料电池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能源局负责)
6.加大研发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国家和省级资金用于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对为广东获得国家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同时,鼓励相关企业积极申请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和省创新创业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7.加强检验测试能力建设。支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机构及相关检测企业组建燃料电池汽车专业检测试验平台和标准研究平台,提供关键材料和零部件检验测试服务、氢气品质检测检验及氢能装备性能评价服务。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制定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检验测试技术标准,提升专业检测能力。(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布局建设加氢站。
8.完善加氢站布局。“十四五”期间全省布局建设300座加氢站,其中示范城市群超200座。省内示范城市应组织编制本地区加氢站建设布局方案,明确示范期间年度建设任务,省内其他城市按全省布局规划组织推进加氢站建设。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主干线服务区原则上应在“十四五”期间建设加氢设施。(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9.鼓励建设油(气)氢合建站。珠三角示范城市位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气)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视同已纳入加氢站布局规划,鼓励在“十四五”期间改(扩)建加氢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0.支持自用加氢站建设。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路线利用自有土地、工业用地、集体建设土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土地,在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建设自用加氢站(限于对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对外经营服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1.完善建设管理体制。加氢站参照城镇燃气加气站管理,不核发加氢站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加氢站建设管理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核发。(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12.明确加氢站建设相关手续。对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气)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无需再办理加氢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增建(构)筑物的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原未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设施,应依法依规处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查验收意见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结论核发充装许可证。自用型加氢站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需办理充装许可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13.统一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省财政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的,每站补贴25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200万元;属于撬装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150万元。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获得财政补贴的加氢站在首笔补贴到位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四)着力保障低成本氢气供应。
14.加快氢气保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东莞巨正源、珠海长炼、广石化等可供应工业副产氢项目建设,允许石化企业在厂区外建设车用氢气提纯装置和集中充装设施,提高低成本化工副产氢供应能力,加快建设东莞巨正源副产氢厂区外集中充装设施。(省发展改革委,广州、珠海、东莞等市政府负责)
15.推动加氢站内电解水制氢。允许在加氢站内电解水制氢,落实燃料电池汽车专用制氢站用电价格执行蓄冷电价政策,积极发展谷电电解水制氢。允许发电厂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或就近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和富余蒸汽热解制氢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6.开展氢气制储运新技术应用试点。发展清洁能源制氢,开展核电制氢、海上风电制氢、光伏制氢等试点,带动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等制氢装备研发生产。研究调整完善车用制氢项目能耗统计方式。支持开展低温液氢储存和加注试点,探索开展固态储氢、有机液体储氢、氢气管道运输等氢气储运新工艺、新技术试点。(省能源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17.逐步降低用氢成本。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中“氢能供应”奖励资金,按照示范城市群内车用氢气供应量奖励给加氢站;各示范城市要落实国家有关氢气价格的要求,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3年底前高于35元/公斤、2024年底前高于30元/公斤的,各级财政均不得给予补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五)推动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
18.加快重载货运和工程车辆电动化。鼓励珠三角示范城市大幅提高重载货运、工程车辆和港口牵引车辆电动化比例,积极推广使用燃料电池汽车。鼓励各市设定绿色物流区,放宽燃料电池物流车通行限制,建设氢能物流园。(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9.推动冷链物流车电动化。探索省内燃料电池汽车便利通行机制,适当放宽燃料电池冷链物流车市区通行限制,提高燃料电池冷链物流车路权,探索冷链物流新能源车辆停车等优惠措施。(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0.加快整车推广应用。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按照总量控制、逐步退坡原则,对符合行驶里程、技术标准并获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贴。对获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1万辆车辆,且不少于5项关键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内制造,按照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补贴3000元/千瓦(单车补贴最大功率不超过110千瓦)。对完成1万辆推广目标后的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1.建设统一市场。各地不得要求购置的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必须本市生产,不得限制非本地市制造的燃料电池车辆注册登记和申领地方财政补贴。各地统一执行本行动计划确定的奖补政策,不得另行出台整车购车补贴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六)加强全产业链安全管理。
22.明确安全保障及应急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氢能供给企业、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和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地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进涉氢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将氢能列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测系统,实现对涉氢重点企业单位实时监控。(省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3.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强化燃料电池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整车、关键零部件及加氢站设备的日常安全监管。(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完善安全运行监控体系。建立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常规检查、操作规范、加氢规范和维修保养等措施。依托示范城市群运营监管平台,远程实时监控燃料电池汽车运行状态,多措并举确保安全运行。(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5.强化氢能供给安全保障。出台加氢站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加强氢能供给环节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支持有条件的地市为加氢站购买公共责任安全保险。加强安全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氢能应用安全性的认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省科协,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26.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问题。佛山市会同11个组成城市成立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工作专班,建立示范城市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示范相关工作。组建示范城市群专家委员会,指导落实示范任务。支持各地积极参与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7.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统筹使用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八大关键零部件产业链技术创新和提升产业化能力、氢气供应、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支持金融机构对燃料电池汽车企业推出符合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支持龙头企业到“科创板”等证券市场融资做大做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8.建立统一监管平台。组织建设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监管平台,重点对示范期内燃料电池汽车车辆和加氢站运行等进行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燃料电池汽车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