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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9作者:科谷摘编
全市加氢站布局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加氢站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和《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50516-2010),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坚持加氢站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新建加氢站建设用地应为符合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经营性加氢站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企业自用加氢站用地性质可以为工业用地;项目单位须依法取得或租赁加氢站建设用地。自用加氢站所属企业应配套建设制氢工厂,支持在非化工园区建立光伏制氢、风电制氢项目,并依托开展制氢工厂加氢站一体的制氢加氢项目。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加氢站年度发展计划,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县级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加氢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手续。
原文如下:
唐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加氢站安全,规范加氢站建设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五部委关于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的总体要求,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印发的《河北省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为做好我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设管理,实现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目标要求,促进全市氢能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依性质可分为经营性加氢站、企业自用加氢站。经营性加氢站是指利用自有或租赁商业用地、面向社会氢燃料车辆提供经营性氢燃料充装服务的加氢站。企业自用加氢站是指钢铁、化工等重点企业,利用企业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仅供自用内部车辆使用且不得向社会车辆提供经营服务的加氢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加氢站的新建、改扩建管理。各类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气站、加油站、充电站的建设管理,仍按照相应行业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建设管理、安全监管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全市加氢站布局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经营性加氢站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加氢站发展布局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具体规划选址意见。
第八条 加氢站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和《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50516-2010),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坚持加氢站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第九条 加氢站项目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办理土建施工及项目设备安装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加氢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存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项目建设档案管理体系,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三章 新建加氢站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加氢站建设用地应为符合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经营性加氢站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企业自用加氢站用地性质可以为工业用地;项目单位须依法取得或租赁加氢站建设用地。自用加氢站所属企业应配套建设制氢工厂,支持在非化工园区建立光伏制氢、风电制氢项目,并依托开展制氢工厂加氢站一体的制氢加氢项目。
第十二条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加氢站年度发展计划,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县级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加氢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加氢站项目建设开工报建需由办理的手续
(一)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县级气象部门负责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四)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
(五)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六)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加氢站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需办理手续
(一)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县级气象部门负责办理《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办理《营业执照》;
(五)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公路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加氢站开设道口占掘路行政许可手续;
(六)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负责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经营许可);对涉及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气部分气瓶(罐)及管线新(改、扩)建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自用加氢站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气瓶充装许可》等经营、充装手续,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通过并备案(或必要监督手续)后即可运营;其他需办理手续同本办法经营性加氢站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建设按照国家、河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改(扩)建加氢站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加氢站改(扩)建
(一)既有手续完善的加氢站建筑物改(扩)建,直接办理规划、土地、立项等前期建设手续。经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气象部门审查并验收合格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报经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后即可运营。
(二)既有手续完善的加氢站设施、设备类(压力容器、压力管线、压缩机、加氢机等)改造,经市、县级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并验收合格,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后即可运营。
第十八条 加氢站与既有加油(气)站进行合建
在国有、商业用地上建设的既有加油(气)站均可进行加氢与加油(气)合建,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经纳入全市加氢站发展规划;
(二)既有加油(气)站营业执照和零售经营审核批准手续齐全,加油站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增加的加氢设备、设施与现有加油(气)设施实现物理隔绝,并与加油、加气及周边建筑物等保持规范要求的安全间距。
(四)没有新增建筑物的合建站,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仅出具规划意见,规划意见要明确说明该项目符合当前规划。需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五)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其它事项按照新建加氢站相关手续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2年。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河北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河北省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国际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