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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机遇

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推动规则衔接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07-28作者:科谷摘编

       “以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为基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任务之一。记者从深圳国际仲裁院获悉,为落实该项综合改革任务,深圳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众所周知,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引擎,通过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充分发挥仲裁跨境管辖、跨境执行的特殊作用,推动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和融合发展。
       从“罗湖桥”到“粤港澳大桥”
       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港澳与内地法律界合作的桥梁由来已久,可以说得上是促进港澳与内地法律界交流与合作的“罗湖桥”。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创设于1983年,本身就是粤港合作的产物。近40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发展创新也体现了浓郁的港澳因素。
       治理结构的港澳因素。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来自港澳和海外的理事不少于三分之一,目前理事会13名理事中有6名来自港澳。
       规则结构的港澳因素。2016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创新《关于适用的程序指引》,以香港为默认仲裁地,与香港开展国际仲裁协同创新。
       仲裁员结构的港澳因素。1984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创中国内地聘请境外仲裁员的先河,首批聘请的15名仲裁员中,就有8名来自香港。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共有来自港澳地区的仲裁员149名。此外,港澳法律界专业人士还经常作为调解员、代理人和专家证人等多种角色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参与跨境纠纷解决。
       案件结构的港澳因素。近40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解决了大量的涉港澳跨境商事纠纷,为稳定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仅2019年和2020年,受理涉港澳案件493宗,涉及争议金额人民币约260亿元。深圳国际仲裁院还开创了中国内地仲裁裁决按照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香港承认和执行的先例。香港回归以来,按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在香港法院的支持率为100%。
       “深圳特区国际仲裁是粤港澳合作的重要桥梁。”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第一届理事冯巍评价道。
       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印发,要求“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2020年,《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发布,在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明确以深圳国际仲裁院为基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2021年1月11日,深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的改革方案》,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化与港澳的合作,发挥国际商事仲裁跨境管辖、跨境执行的特殊作用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核心引擎功能,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三地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
       对此,港澳专业人士也充满了期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司长、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理事袁国强资深大律师说:“在大湾区规划里面,香港扮演的角色和深圳国际仲裁院有很密切的关系,也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希望香港的法律界、仲裁界可以进一步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加强交流和合作。”
       澳门世贸中心仲裁中心秘书长黄淑禧表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是整合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资源、提升粤港澳三地仲裁合作水平、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跨境民商事争议以及护航跨境经贸交流具有积极作用。澳门拥有众多懂“三文”(中文、葡文、英文)会“四语”(粤语、普通话、英语、葡语)的法律专业及仲裁专业人才,也有较为发达的成文法体系,刚刚颁布实施的新《仲裁法》,全面接轨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为仲裁制度在澳门的实践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强粤港澳仲裁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有助于进一         步提升三地仲裁服务水平,亦有益于国际仲裁的发展。
       黄淑禧还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建设的,有利于粤港澳三地发挥各自所长,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但亦无可避免地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些跨区域、跨制度等机制性障碍和问题。解决这些障碍和问题,必须实现体制机制的联通和对接,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为带动,聚焦机制对接、信息互通、人员交流等关键领域,推进形成长效互通机制,实现资源互补、人才便捷流动以及更加紧密的仲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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