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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01作者:科谷摘编
据国际能源网统计,全国已出台“双碳”相关政策78条,其中其中国家出台政策18条。地方出台政策61条,从整体看,江苏、四川、山东、上海、浙江等省市都出台了不止一项“双碳”相关的政策。其中,江苏省各地市发布“双碳”相关政策最多。
国家政策
国家层面,2022年一季度出台了18条相应的政策。其中,农村能源转型是一个复杂的大课题,容易防止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了《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成一批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试点。
大面积推进前,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先推进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试点,充分结合各地资源禀赋,选择合适的新能源品种和发展模式,可以优先就地、就近消纳,减少能源输送距离和转化环节,提高农村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在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满足能源需求增量又规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增强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
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有利于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同时还可以全面深入推动能源消费转型升级,提高我国能源供给能力。
除此之外,国家发改委、外交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还发文要求推动建成境外煤电项目绿色低碳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这一举措不仅为现存煤炭项目淘汰与转型提供路径,还将为“一带一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地方政策
2022年一季度,江苏、四川、山东、上海、浙江等20省市发布“双碳”相关政策61条。
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下发后,2022年一季度,江苏、浙江、湖南、四川等多个省级碳达峰碳中和方案也陆续发布,提出了发展目标。其中:
江苏要求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森林覆盖率持续提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为实现碳中和提供强有力支撑;
浙江提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400万千瓦以上;
四川则要求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
湖南提出到2030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4000万千瓦以上。
在碳补贴方面,安徽芜湖繁昌区提出对主动进行关闭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按照2022年每吨标准煤900元标准给予补助,2023、2024年补助标准根据政策实施情况予以调整(不超过900元),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对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500千瓦或8000平米以上)且自发自用的,按照自发自用电量给予0.05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辖区内企业使用区内绿电的,按照使用量给予0.04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辖区内企业使用区外绿电的,按照使用量给予0.03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海徐汇区则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项目,并实现明显的节能减排降碳效果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从奖励、补贴对象来看,目前基本以企业为受益主体。围绕碳减排的奖励、补贴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推动双碳工作进展。
除此之外,上海、广东等多个省市都在探索碳普惠的新路径、新模式。
1月28日,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提出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可作为补充抵消机制进入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可用于抵消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范围、总量和抵消规则。
2月1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就《上海市碳普惠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上海将探索建立区域性个人碳账户,引导碳普惠减排量通过抵消机制进入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支持与鼓励上海纳管企业购买碳普惠减排量并通过抵消机制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的清缴履约。
这些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个人碳配额制度”的建立已经进入到实际操作层面。通过制定合理的财政补贴、税收等政策,用碳税收入弥补取消税种带来的税收减少,可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其他个人税负,通过实物或现金转移,将碳税收入用于教育支出,基础设施,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教育、养老支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