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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作者:科谷摘编
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性规则。“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现行环境法中“减污”规则和“降碳”规则的整合与协同指明了演进方向。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实施协同控制是温室气体控制自觉的、首要的规制模式选择。为更好地发挥《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实现“双碳”目标的作用,需建构起“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性规则。具体来看,应以“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吸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从而保证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统一。应将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纳入“空气环境质量评价”的范畴,补救国家环境质量评价对象范畴不周延的缺失,奠定相关立法的科学基础。修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价值性目的引入其中,释放该法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规制功能。以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变革为前提,将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纳 入大气污染防治的对象范畴,或者要强调对其排放进行直接管控、严格管控的意图。
匡补能源法制与“双碳”目标的协同性规则。为更好地肩负起建立清洁低碳的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重任,2020年4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仍需修改。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价值性目的,置于“提高能源效率”与“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之间,以此与总则内相关条款形成逻辑衔接。将分则中应对气候变化的条款进行整合,以“应对气候变化专章”的形式呈现,改变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内容依附或者潜藏于其他条款中的情况,由此与总则中的规定完成逻辑对接,形成能源法制对气候变化应对的体系性合力。在“能源基本法”出台后,对于“能源单行法”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与修改。一方面,通过完善《煤炭法》等能源要素调整法,进一步提升能源法制对于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性。如在《煤炭法》里设立优化能源结构战略规划;对风能、太阳能为代表的低碳能源发展给予法律引导,建立能源结构低碳转型机制以克服我国在能源禀赋(贫油少气)上的劣势。另一方面,通过修改《节约能源法》等进一步增强能源法制对于实现“双碳”目标的针对性。如用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取代“能耗双控”制度,进一步提升优化能源结构法律制度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执笔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江、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助教刘鑫)